第十四条

有效

在渔港水域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并事先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