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渔港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渔港建设的投资者可以对渔港享有使用权和经营权。

渔港建设新增的土地,可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发证后,由投资者享有使用权,用于开发经营。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