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渔港建设规划划定渔港的陆域、水域范围,并根据需要设立界碑(标)。

渔港的陆域、水域范围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