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因建设需要占用渔港陆域、水域和渔港设施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影响渔港功能的,应当给予相应补偿或者异地重建。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