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章 渔港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因建设需要占用渔港陆域、水域和渔港设施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影响渔港功能的,应当给予相应补偿或者异地重建。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