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或者无偿调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试验基地、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赔偿,并可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