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农业技术应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推广未经审定、试验的农业技术的;(二)强制农业劳动者应用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三)在技术推广和经营服务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