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五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从其兴办企业的以工补农、建农资金中提取一定数额,用于本乡镇、本村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具体数额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