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五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收购、加工或者经营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大宗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或者其他指定的单位交纳技术改进费,专项用于品种的改良、农业技术的改进和推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