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三章 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第十七条有效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对专业技术人员评定职称,聘任技术职务。对长期在乡(镇)、村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职称评定,以考核其推广工作的业务技术水平和实绩为主,有突出贡献的可破格晋升。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院校的科技人员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在评定职称时,应当将其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实绩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