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三章 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第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对在乡镇、村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其工资按有关规定向上浮动或者享受补贴。村农民技术人员的报酬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