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三章 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第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技术推广人员队伍的稳定。调离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应当征求上一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意见。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得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的同意。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