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规范性文件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