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每年一月底前,制定机关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汇总报送市或者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

市和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通过常委会公报或者常委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