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二章 备案第十三条已废止市和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应当对制定机关的报送备案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适时将迟报、漏报等情况予以通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