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二章 备案第十二条已废止市和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并根据职责分工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研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