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二章 蚕遗传资源保护与品种选育、审定第八条有效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省蚕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对本省新选育蚕品种的统一审定。经省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蚕品种,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告。未经国家或者省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蚕品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或者推广。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