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二章 蚕遗传资源保护与品种选育、审定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科技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开展蚕品种选育、改良工作。鼓励、支持茧丝绸企业和蚕种生产者、经营者开展蚕品种选育、改良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