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二章 蚕遗传资源保护与品种选育、审定第九条有效新选育的蚕品种在申请审定前需要试养的,应当在试养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定的区域进行,每期试养数量不得超过一千张。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