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蚕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本行政区域内蚕遗传资源状况,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蚕遗传资源的收集、整理、鉴定、保存和利用等工作,负责制定和公布省级蚕遗传资源保护名录。

蚕遗传资源的境外出售和交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