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三章 蚕种生产与经营第十七条有效蚕种生产者、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蚕种生产技术规程和蚕种经营技术要求,保证蚕种质量符合规定标准。蚕种生产者提供的蚕种应当检验、检疫合格。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