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蚕种生产者、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蚕种生产技术规程和蚕种经营技术要求,保证蚕种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蚕种生产者提供的蚕种应当检验、检疫合格。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