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蚕种生产者、经营者不得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蚕种生产、经营。

蚕种生产者、经营者不得向无蚕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用于经营的蚕种。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