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根据情节依法给予处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