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对街道办事处的考核,职责清单以外的事项不得列为考核事项。未经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得对街道办事处工作进行考核。

对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考核,应当听取辖区居民、居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等各方代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