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根据情节依法给予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