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备与街道规模和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社区工作者队伍,从事相关公共服务和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奖惩,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专业技能培训。

本市建立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序列,以及与岗位等级和绩效考核相衔接的薪酬体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