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街道、部门间联动工作机制,督促相关单位依法履职。在重大事项处置、联合执法等工作中,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接受街道办事处的统筹协调、指挥调度。

区人民政府对其有关工作部门进行考核时,应当将群众满意度评价和街道办事处意见作为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