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配置服务资源,合理设置服务半径,健全服务设施,通过制定标准、资金保障、开展培训等方式,为街道办事处开展公共服务提供支持和保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