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在本街道党的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坚持职能清晰、权责一致、保障有力、高效便民的原则,依法在辖区内履行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平安建设等相应的政府服务和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