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遗产区或者缓冲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或者未按批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工程建设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大运河遗产本体破坏等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