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大运河遗产,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