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大运河遗产,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