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运河沿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整体保护,保持与大运河遗产相互依存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生产生活延续性。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