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全面治理大运河遗产河道及其支线水系,综合整治岸线和区域环境,构建生态良好的连续滨河空间。大运河遗产河道及其支线水系的水体水质应当符合水功能要求并持续改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