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禁止在遗产区和缓冲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填堵、围圈、覆盖大运河遗产河道水域;

(二)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大运河遗产保护标识标志、界桩界标;

(三)破坏、侵占大运河遗产保护和监测设施;

(四)其他破坏或者妨碍大运河遗产保护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