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明确或者设立大运河遗产保护监测专业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大运河遗产保护监测专业机构负责大运河遗产保护的监测工作,建立完善监测档案,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送监测报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气象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监测工作,提供相关监测数据。

大运河遗产监测数据应当纳入政府公共数据平台。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