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粮油流通安全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已修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粮油收购、储存、运输、原粮销售和政策性粮油购销活动情况;(二)国家粮油流通相关政策、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统计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三)粮油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油质量和原粮安全情况;(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法规性决定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