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粮油流通安全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油监督检查综合协调、信息通报和联动机制。粮食、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粮油流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经营者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将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施分类监管。法规性决定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