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从事粮油储存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粮油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粮油储存安全。

从事粮食储存活动的,应当建立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制度。

储存期间施用过化学药剂的粮食,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检测药剂残留量,符合国家标准的,方可销售出库。

法规性决定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