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从事粮油收购和储存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执行入库和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确保入库和出库的粮油符合有关质量等级和标准。

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油销售出库,应当经有资质的质量监测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禁止流入口粮市场。

法规性决定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