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从事粮油加工活动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副产品进行加工;

(二)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或者添加非食用物质;

(三)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四)影响粮油食用安全的其他行为。

法规性决定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