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粮油价格显著变化或者有可能显著变化的,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保护性收储、限制性收购、储备吞吐等措施;特殊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维护粮油市场基本稳定。

法规性决定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