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从事粮油收购、加工、销售活动的粮油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在粮油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应当履行不低于最低库存量的义务;在粮油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涨较多时应当履行不高于最高库存量的义务。

法规性决定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