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发展条例/第四章 资金支持与服务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高成长、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