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社会资金参与投资中小企业,完善创业风险投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为中小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资金支持。

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