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水利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有效编制农村水利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组织制定农村水利设计标准、建设标准、运行维护与管理技术规范等地方标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