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农村河道、农田水利、农村供水等农村水利专项规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

编制农村水利专项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土资源承载能力、水旱灾害防治、农业生产需要、农民生活需求、灌溉排水发展需求、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农业农村发展规划等规划,并与本地流域、区域水利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有关部门编制土地整治、农田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涉及农村水利的,应当与农村水利专项规划相衔接,并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