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水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侵占、损毁农村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对保护农村水利工程设施有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农村水利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