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水利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水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