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先行建设替代工程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