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水利条例/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基本保障制度。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以奖代补,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水利规费收入等,落实农村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农村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者挪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