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用地需求。农村水利工程涉及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依法按照农用地管理的水利设施用地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