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水利条例/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五十条有效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用地需求。农村水利工程涉及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依法按照农用地管理的水利设施用地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